剧情介绍: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家在网络平台发出要约,要约包含具体的打卡返现活动规则,消费者购买相关产品并提交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若消费者已成功打卡并满足商家的返现条件,而商家未履行返现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商家则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诚信,乃商家的立身之本。商家应遵守契约精神,一旦作出承诺就应恪守诚信、如约履行。